添加时间:2022-05-30 阅读次数:3528
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私营业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给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其他单位会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新的《安全生产法》设定了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事违法行为的主体、内容的不同,将民事赔偿具体分为连带赔偿和事故损害赔偿并分别作出了规定。在民事赔偿程序中,如何准确适用其与《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关于人身侵权的若干解释》规定,关系到安全生产事故民事赔偿各方的权利义务乃至刑事责任。鲁翼律师代理多起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积累了大量民事赔偿调解、诉讼的实践经验,依法维护了事故各方的合法权益。
具体职责:
一、代理事故发生单位方在事故调查组组织下与从业人员家属协商事故民事赔偿数额,并拟定相关法律文书,规避法律风险;
二、代理事故发生单位方与从业人员家属的民事诉讼并参与调解;
三、代理从业人员方在事故调查组组织下与事故发生单位协商事故民事赔偿数额,并拟定相关法律文书;
四、代理从业人员方与民事诉事故发生单位讼并参与调。
部分业绩
►2011年6月18日江苏泰州某公司法人李某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死亡8人、重伤10人的后果,为企业依法、合理进行民事赔偿提供法律意见。
►2013年8月31日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2013年“8.31”液氨泄漏15人死亡、7人重伤事故,为企业依法、合理进行民事赔偿提供法律意见。
►2013年10月10日滨州博兴焦炭厂爆炸相关责任人、行政人员提供刑事辩护服务并提供民事赔偿法律意见。
►代理枣庄某石料厂爆炸事故被害人刘某某安全事故民事赔偿事宜,获赔39万。
►代理临沂某矿矿难孙某某民事赔偿调解事宜,最终获赔5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