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安全生产律师!

返回首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安全新闻

>> 更多

联系我们

>> 更多

 

委托咨询热线:18607150777、

                            13969150777  (微)



电子邮箱:luyilvshi@163.com


律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1层








■卢义律师:莫念歪了“安全生产责任险”这本经
添加时间:2018-07-26    阅读次数:2069
早在2009年,个别省市通过在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逐步取代此前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缓解部分企业流动资金占用成本较高的实际问题。
《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正式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写入法条,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扩面推行彻底扫清了障碍。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种,主要解决“老板发财、职工受害、政府埋单”的突出问题,用来支付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必要的抢险、救灾费用以及善后事宜费用。
投资办企业、搞生产经营都是为了赚钱创效益,绝大多数人都懂得啥叫“安全就是最大效益”,但现实中的安全管理只有水平高低、到位与否的问题,没几个会愿意出事故。
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也是看中了这一点,保险公司本着“撞大运”的经营理念,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保险合同(法律名词:射幸合同)。若是平平安安过一年,就白赚一 笔;若是真出了问题,企业必须拿到安监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保险公司才会在有限保额内自认倒霉,从别家找回点利润弥补此处损失。
应该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发点是好的,然而这一出发点很好的制度,却被一些地区安监部门玩变了样、干走了形,将其作为安监部门与保险公司利益输送、权钱交易的载体,大搞特稿强制入保、指定入保!
下面举个简单例子予以印证:
东 部某县在2012年提出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三年推行计划。其中:第一年为高危行业全覆盖、第二年扩大到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第三年实现辖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的应保尽保;参与承包的公司由最初的2家,扩大到目前4家;保险通过设立防灾防损费用专户,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安全奖励等费 用支出。
2012至2013年的两年间,当地安监局采取集中一家承保公司集中推行的方式,在全县实现了高危行业的全覆盖,这与高危行业涉及行政审批挂钩不无关系。倒头来,参保企业除了享受到上年度实现安全生产、通过标准化创建所带来的5%—15%的正常优惠外,却没有见到保险公司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等项目。由于业绩突出,安监局和承保公司纷纷获得了保险行业心知肚明的利益。
到了2014年,经过前期一系列的经验总结,当地安监局决定更换另一家保险公司作为承保单位,至于为何更换,只有安监局心里清楚。与此同时,此家承保单位并未执行此前所规定上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给予5%的续保优惠,常常会同安监局安责险办公室工作人员到续保企业声称:我们是安监局唯一指定承保机构,如果不参加我们公司的保险,安监局得不到此前合作承诺,你们自个掂量办。不乏让企业认为,安监局莫非也喜欢卖保险、得佣金……
想想看,国家之所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就是要发挥保险的减损保安“减震器”作用,让保险机构与投保单位构成了风险共担的关系主体,他们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必然要采取一些防损防灾的措施,帮助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以期减少事故,减少赔偿。
而保险公司作为市场盈利主体,更应对被保险单位的整体安全状况进行定期评估,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隐患排查,与企业一道对员工开展适用性培训,而不是傍着安监局的大腿,通过指定参保机构这一利益输送,来强制推行。
作为安监部门,更应做到引导不干预、鼓励不强制,引导参保企业自主选择保险机构,在安全标准化达标升级、安全文化创建等方面有所推进,监督承保机构落实好费率浮动机制,逐步建立起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
告诫某些把持不住自己的安监局工作人员,切勿与保险公司勾肩搭背、沆瀣一气,念歪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真经,砸坏了安监部门的招牌,搞不好还会把自己“带进去”。

Copyright © 2013 专业安全生产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电话:13969150777 传真: 手机:18601750777
邮箱:luyilvshi@163.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1层 沪ICP备2021024981号-2 浏览量:1044024次

鲁公网安备 370112020001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