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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内蒙某安监局长玩忽职守二审免予刑事处罚
添加时间:2022-10-12    阅读次数:2215

【案情】


北部省份某边疆地区县级市安监局长,因本辖区内2015年1月31日某人造板企业发生燃爆事故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财产损失7,242,437元。涉嫌玩忽职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不服上诉,委托卢义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



【辩护】


本案二审法院非常重视,中级法院副院长亲自主审,与本院刑庭庭长共同组成合议庭,认真细致地听取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于安全生产领域中的专业问题,以刑法视角进行了归纳、梳理,最终做出客观公正裁判,二审对上诉人免于刑事处罚。本案对于审理安全生产类案件安监行政机关的职责划分和追责标准,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以下为辩护词节选:




章某某玩忽职守罪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某某市中级法院二审合议庭成员:

      山东鲁翼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章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卢义作为章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二审的辩护人,参与本案二审庭审及诉讼活动。辩护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玩忽职守罪罪名及基本事实持有异议,认为上诉人章某某不应构成玩忽职守犯罪。现对本案发表如下无罪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第一部分:事实认定】


关于一审认定的上诉人章某某擅自将组织专家宣传修改为要求企业组织专家查除隐患的行为:修改是上诉人结合无粉尘专家的客观情况的合理调整;在业务指导关系下可机动执行上级意图;有无专家宣传与事故发生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某县市安监专家库中无粉尘方面专家、无专项财政拨付,某县市市安监局根据实际修改为企业组织专家查找隐患,该调整更加深入、具体、有效。

   通过一二审庭审查明:根据内安监发【20149号文件以及呼安监字【2014103号文件的要求,某县市市安监局已经将该地区拥有的电力等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报送某某市安监局,其之所以修改上级文件是因为某县市地区乃至某某、某省自治区地区都没有关于防治粉尘的相关专家,其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经费去外聘该专业的专家。关于2014年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所发布的73号《依靠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制度》属一般规范性文件而非法律、行政法规,各项制度尚在摸索探索中,通过庭审查明,某县市安监自身没有这部分财政资金购买专家服务(该制度在全国做法不一,一般是由政府出面购买专家服务、财政予以专项拨付)。

   内安监管二字【2014213号文件中:要求各盟市、旗县要组织专家深入现场,大力宣传粉尘防爆工作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上级文件所要求的工作是组织专家进行宣传,而某县市市安监局在执行过程中,因自身无聘请专家条件,决定由企业自己组织专家深入排查工艺系统、设备设施、粉尘防治、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隐患,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充分考虑了现实客观情况,其所进行的实质工作是专家深入现场、排查隐患,宣传与深入现场查隐患明显意义不同,深入现场更有利于隐患的排查。

  另外,某镇兴某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老国有企业,其自身具备雄厚的技术力量,该企业拥有关于粉尘防爆的专业技术人才,他们都是通过相应培训、考试获得了相应的资格证书,结合该地区现有的条件,选择由企业自己组织专家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更合理、更有效、更具实际意义。

  (二)、某县市市安监局与某某市及某省安监局是一种业务指导的上下级关系,下属在工作过程中有灵活变通权,兴某板业非【2014213号文整治范围,某县市安监仍布置排查隐患。

   作为上下级业务指导关系的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业务工作应当贯彻执行,但也要充分考虑当地客观情况,在不违法的情况下作出变通、对上级指示予以贯彻落实。本案中某县市安监上报上一级安监部门备案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该变通行为不能认定为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 另外,根据二审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一某省自治区安监局、某某市安监局证明已证实本案中涉案兴某板业非【2014213号文整治范围的木材家具企业,但某县市安监扩大活动的范围,对木材加工企业范围内布置排查隐患。某县市市安监局在制定防粉尘爆炸事故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后,于20149月,将该方案上报给某某市安监局,市安监局收到上述方案之后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说明市安监局对于该方式、范围上予以变通是认可的。某县市市安监局依照上述方案实施,无玩忽职守情节。

  (三)、是否组织专家进行宣传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某县市市安监局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宣讲、宣传是否就能防止此次事故的发生,通过庭审和事故调查报告分析,显然不是。组织专家宣讲更注重形式,而真正的实地检查对于隐患的排除才更具有实际意义。充分考虑本案的因果关系,其直接原因系生产设备未安装火花探测以及自动报警装置,属历史遗留的设备缺陷,与是否组织专家宣讲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未直接下发文件至企业:下发至企业既不符合公文行文规范,也不符合监管架构、法定职责。

  (一)、某县市市安监局以往发文均将文件传达到乡镇、办事处一级,无直接将文件发送到企业的行文先例。

   通过二审中辩护人提交的某县市法制办说明和某某市安监局说明两份证据,证实安监局将文件发至乡镇一级这种的行文层级完全是正当的。某县市法制办作为政府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研究部门,其认定是合乎法律规定的;某某市安监局作为地市一级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全面掌握和熟悉本部门中的行文要求和工作流程。两份证据专业性和针对性较强,应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其安监部门内部行文规范和工作流程的主要依据。

  (二)、某县市市安监局非企业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应由经信局实施直接管理职责。

 通过一审、二审尤其是某某市安监局出具的说明已经明确:某县市安监对于某镇兴某并无审批设立的权利,该审批设立权限在某县市经信局,经信局对其实行行业监管,某县市安监其只是综合监管,履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中规定的协调解决的职能,由某县市市安监局直接发文到企业不符合监管程序。

  (三)、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乡镇下属企业非某县市市安监局直接下属管理单位,不宜直接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乡镇作为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某县市市安监局将文件下发至乡镇,完全尽到了作为综合监管部门应尽的职责。

     另,关于起诉书指控未进行监督检查:上诉人已安排本局履行了法定职责;行政检查、专家服务均不能替代企业为隐患排查第一责任人职责;事故发生为历史遗留的设备、硬件问题,与安监对制度、软件是否检查无关联性。

  (一)、依据安全生产法和200924号文《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某县市安监已经尽到了法定的履职尽责义务。

根据某县市市安监局20141020日到某镇公司进行检查形成的《现场检查记录》的记载,某县市市安监局为落实防粉尘爆炸事故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九打九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201410月份,会同某县市市环保局、经信局对某镇公司进行了联合检查,该项检查由上诉人章某某亲自部署,由某县市市安监局工商贸检查办公室主任栾某某和副主任黄某某到某镇公司实地检查,并形成了《现场检查记录》,检查结束后,由栾某某回安监局向上诉人章某某和张某某进行汇报,而后形成了工作总结向市安监局进行了上报。以上事实,均得到了栾某某以及黄某某的佐证,通过上述事实以及证据,能够清楚明确的证实某县市市安监局按照相关文件已经对企业进行了检查,并且认真负责的完成了自己应尽的职责。安监局的年度执法计划是上报政府审查、批准后予以实施,是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的,具备法律效力。该年度执法计划是安监部门是否依法履行了职责的法定标准和依据。

  (二)、行政检查、专家服务均不能替代企业的隐患排查第一责任人责任,本案案发与安监部门综合监管无关联性。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若干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均明确:企业永远是事故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本案中事故原因系生产设备未安装火花探测以及自动报警装置,属历史遗留的设备缺陷,该缺陷在消防部门验收、年度检查时也未予发现并提示,行业主管部门在管理时未按行业标准《密度纤维板工程设计规范》第7.7.11砂光粉除尘和运输系统必须安装火花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予以落实,安监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以及是否专家的宣传宣讲均不会替代企业的自行排查。



【第二部分:法律适用】

    安全生产事故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何准确认定错综复杂的行政架构、行业管理的各项关系,是依法客观地使用证据、准确认定涉案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个人认为在本案中应准确认定三组关系:


一、事故调查报告与刑事责任追究即行政认定和刑事认定的关系

   (一)、事故调查报告是刑事审判的依据而非证据,不能选择性使用。

   根据某某市某镇兴某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1.31”较大燃爆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直接原因的认定是砂光机未安装火花探测和自动报警装置,事故调查报告对于事故间接原因顺序认定为(5)、某县市市经信局未及时督促、指导、检查企业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对设施、设备改造升级;(6)、大兴某岭某镇森林公安局未针对工业、企业的探测系统进行监督检查;(7)、某镇镇政府属地监管不力之后才是(8)某县市安监局。对属地及部门监管人员的处理建议均为行政处理,且16名人员中上诉人张某某排名为第15,某镇镇政府、经信局、公安消防部门相关人员均在张之前!

    法发〔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第六条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事故原因、损失大小、责任划分作出的调查认定,经庭审质证后,结合其他证据,可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

 该《意见》规定,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应按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原因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事故原因与被告人职责认定关联程度、被告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事故调查报告一经批复,即应作为审理依据依据不同于证据,证据在审查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后可以选择性地决定使用,依据则应该是责任认定的事实基础和主要来源。


、事故调查报告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不可替代性。

    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第三十二条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明确:事故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约束力,有关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按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报告批复中没有要求追究某县市市安监局工作人员的责任,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作为事故调查成员单位之一,应按批复严格执行。批复中没有要求追究的责任人员,检察机关不应另行再追究某县市市安监局工作人员的责任。事故调查组是是事发后政府组织各方面专家做出,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客观性、不可替代性,否定事故调查报告自行评价、片面主观地进行外行评价是不科学、不严谨的。

、刑事认定与行政认定不一致时应协调、沟通处理。

   高检会【20085号《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严格依法及时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通知》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协调后意见仍然不一致的,各自向上级机关(部门)报告,由上级机关(部门)协调解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 HYPERLINK "http://china.findlaw.cn/bianhu/xsssfzs/qiangzhicuoshi/juliu/" \t "http://china.findlaw.cn/bianhu/xingshifagui/sifajieshi/_blank" 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应当及时通报事故调查组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事实、证据或者案件性质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也应当及时通报事故调查组或者相关职能部门

   事故调查报告是事发后政府组织各方面专家、各机构各部门做出,事故调查后专家组即行解散,在分歧处理上,高检会【20085号文体现了尊重专家意见、尊重行业特点、尊重专业结论的原则,应作为司法机关的审理依据,本案中应充分重视安监局的部门规范及调查组的结论意见,与职能部门充分沟通最终定性。

        

行政执法检查与专家排查隐患即法定职责与工作制度的关系

  (一)、从法律层级上:是否执行年度执法计划是法律规定的法定职责,专家查隐患是一般规范性文件确立的工作制度。

     依据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中第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七)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九)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十)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二)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四)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十六)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十七)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八)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九)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二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本条列举式地明确了安监工作职责,只要进行了19项内容的工作,安监部门即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监管职责。本案中某县市安监201410月份,会同某县市市环保局、经信局对某镇公司进行了联合检查,该项检查由上诉人章某某亲自部署,由某县市市安监局工商贸检查办公室主任栾某某和副主任黄某某到某镇公司实地检查,并形成了《现场检查记录》,检查结束后,由栾某某回安监局向上诉人章某某和张某某进行汇报,而后形成了工作总结向市安监局进行了上报,已经履行了上述法定职责。

  如上所述:关于2014年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所发布的73号《依靠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制度》属一般规范性文件而非法律、行政法规,是由安监总局办公厅发文,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该配套的各项工作各项制度尚在摸索探索中,不属于国家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定职责。   (二)、从具体内容上:行政检查是全面的、法定的、制度性的;而专家查隐患制度是专项的、约定的、技术性的。安监局的行政检查是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相关制度落实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由安全生产法、安监总局200924号令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该检查主要是企业制度落实层面;而2014年新行的专家查隐患制度一般为专项的、某一阶段或部分领域进行排查,其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企业、政府部门、专家多方通过合同予以约定明确,聘请专家查隐患一般是专业技术层面的、不对制度落实层面进行监督。

   

综合生产安全监管与行业、属地、专项监管即综合监管与直接监管的关系:

  (一)、谁审批谁监管是确立直接监管关系的基本准则、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是确定监管关系的主要依据。

 根政办字(2013174号《某县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明确规定:1)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以属地管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管人、管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安监部门在本职责范围内承担综合监管职责,各部门各负其责;(2)第七条规定了属地管理责任;(3)第十三条规定了有关部门的职责划分。安监部门实施综合监管,公安消防部门实施消防专项监督管理(某镇板业已经消防部门验收),工业主管部门(经信局)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某镇板业属工业企业)同时某镇镇政府作为属地管理政府,其职能、责任均强于某县市安监,通过庭审查明:与某镇兴某板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也是经信局和某镇镇政府。所以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报告结论将各单位责任均放在某县市安监局前面,该认定是符合政策要求和法律规定的,结论中贯彻了谁审批谁负责、就近属地管理、消防专项管理的基本原则。

(二)、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是落实各项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生产的主要依托。

     根据《某县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某县市市安监局的职责应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某县市市安监局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其对某镇兴某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已经尽到了综合监管的职责。某县市市安监局没有职责也没有能力对机器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查。

  根据公诉机关在2015628日对某县市市经信局副局长王某某做的询问笔录的第二页,王继明称:某县市市经信局的职能职责是企业的设备、设施如果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那我们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对企业设备、设施进行检查,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我局督促企业达到国家和行业要求的标准。该证言证实:对于设施、设备是否达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检查职责在于某县市市经信局,而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就是某镇兴某人造板公司的设施、设备未达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又根据公诉机关在2015628日对某县市市经信局副局长王某某做的询问笔录的第四页,王某某称:某镇兴某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械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某镇兴某公司证照齐全,当时引进的设备是正规企业生产的,这些机械设备不在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目录内,上级部门也没有出台新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显而易见:行业主管部门对于行业标准的不掌握、不了解是企业未依法落实行业标准的重要原因。一审判决中认定的某镇兴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中密度纤维板工程设计规范》第7.7.11砂光粉除尘和运输系统必须安装火花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监督检查是否符合行业标准的必然是行业监管部门,本案中即某县市经信局未尽到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企业落实国家行业标准的应尽职责。

 (三)、安监局综合监管性质上是监督、协调职能,该职能弱于行业、属地、专项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明确区分了综合监管行业监管的职责范围,某县市市安监部门负责的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如上所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中规定的协调解决的职能,从某县市安监局人员配备情况可以区分两者职能的显著区别: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的非煤矿山办25企业、危化办220企业,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的工商贸办2人达450企业。在本次事故中,某县市市安监局作为综合监管部门,对相关企业定期进行综合执法检查,已经尽到了应尽的综合监管、协调解决层面的职责,所以对该起事故不应负主要责任进而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本案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辩护人有比较充分的理由认为上诉人章某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另外,该起事故的发生与上诉人章某某的职务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当前事故高发、安监人员压力过大,个别地区存在司法机关追责过宽,我们希望也相信二审法院能够清楚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不枉不纵、依法追责,改判上诉人章某某无罪,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

                           辩护人:山东鲁翼律师事务所  卢义

                                2016817



附:章某某玩忽职守案事实部分所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共九页)


                       



                    章某某玩忽职守案

事实部分所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一、《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说明:只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认真履行了义务,尽职尽责做了工作,就不能简单地以结果论(出自安全生产法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触犯所述列列举的四种行为方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第三十二条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说明:事故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约束力,有关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按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报告批复中没有要求追究某县市市安监局工作人员的责任,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作为事故调查成员单位之一,应按批复严格执行。批复中没有要求追究的责任人员,检察机关不应另行再追究某县市市安监局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第四条(区分责任,均衡量刑。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往往涉案人员较多,犯罪主体复杂,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有的还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要根据事故原因、危害后果、主体职责、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全案,正确划分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事故原因、损失大小、责任划分作出的调查认定,经庭审质证后,结合其他证据,可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

第八条(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

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 HYPERLINK "http://baike.so.com/doc/5799375.html" \t "_blank"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业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条件、是否受到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不能将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

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 HYPERLINK "http://baike.so.com/doc/866896.html" \t "_blank" 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 HYPERLINK "http://baike.so.com/doc/5429519.html" \t "_blank" 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

第十一条(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同时构成职务犯罪或其他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说明:按该《意见》规定,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应按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原因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事故原因与被告人职责认定关联程度、被告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事故调查报告一经批复,应作为审理依据,依据非证据,必须使用而不能选择性地使用。

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说明:法规明确规定,企业自行承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责任,为第一责任人。

五、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依靠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各地区隐患排查工作的实际需要,专家库专家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工贸、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分专业配备,专家库专业的设置、各专业的人数等要能够满足本级隐患排查工作的需要。)

说明:2014624日,下发《依靠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的通知》时,对专家库要求的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工贸、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方面的专家,没有要求粉尘防爆方面的专家20141223日,下发《入库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时,也没有要求粉尘防爆方面的专家入库。

六、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七)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九)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十)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二)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四)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十六)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十七)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八)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九)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二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说明:生产设备工艺系统和房屋的监管不在安监部门的监管责任范围内,列举式地明确了安监执法人员的执法内容以作为评价其是否尽职履责的法定依据。

七:《某省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说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八:根政办字(2013174号《某县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1)第二条(某县市市各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按照一岗双责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群团组织亦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管人、管事必管安全的原则。)

说明:明确以属地管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管人、管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安监部门在本职责范围内承担综合监管职责,各部门各负其责。

2)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说明:规定了属地管理责任。

3)第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划分:(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二) 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电力、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矿山、电力、民航、民用爆破器材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三) 工业、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旅游、市政、农牧业、铁路等政府主管部门和机构,依照其职能职责,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负责其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说明:规定了有关部门的职责划分。安监部门实施综合监管,公安消防部门实施消防专项监督管理(某镇板业已经消防部门验收),工业主管部门(经信局)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某镇板业属工业企业)。





【总结】


本案焦点问题为安监机关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概念与职责的区别、“专家查隐患”制度的法律地位即其本质上是法定职责还是工作安排、各级安监机关落实上级工作流程中的行文规范等,既为刑事追责提供和很强的借鉴价值,也对安检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日常工作中法律风险防范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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