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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添加时间:2020-10-12    阅读次数:1243

近日,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案件,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件回顾

杨某某2016年8月26日在家非法制作烟花爆竹,被区安监局、乡镇安监站对辖区内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现场查获“亮珠”(经鉴定为烟火药)13.15千克。报屈原管理区公安局后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7日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向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后被告人杨某某提出自己无罪的辩解。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庭审,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屈原管理区把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重拳出击、毫不手软。近几年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有罪判处9起非法生产、制作、储存烟花爆竹案件,有效震慑、遏制了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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