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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才会构成交通肇事,行人不可能?非也!
添加时间:2020-10-19    阅读次数:1376

只有机动车才会构成交通肇事,行人不可能?非也!行人也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情

行人黄静(化名)横穿马路时突然折返,撞倒一辆路过的电动自行车,致使骑车女子受伤身亡。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黄静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据了解,事发原因是黄静贪图方便在一路口附近横穿马路,中途又突然折返。这时,30多岁的市民游女士骑电动自行车经过,黄静毫无预兆地折返让她躲避不及,双方发生碰撞。黄静和游女士均倒地受伤。随后,救护车赶到现场,将游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游女士不幸离世。黄静在案发现场等候交警到来,当天,黄静被交管部门传唤,并被刑事拘留。交管部门认定,黄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游女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黄静四处向亲友求助,东拼西凑借了10余万元,赔偿给游女士家人,获得对方谅解。对方请求法院对黄静免予刑事处罚。法庭上,黄静当场认罪。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交通肇事罪。本案中,离事故地点不到10米处就有人行横道,但黄静并没有做此选择。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也在于此,黄静在游女士驾车临近时无故倒退、折返。黄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黄静在案发后明知有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且案发后积极向游女士的家属赔偿,家属对其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考虑到此案发生的偶然性,黄静的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静犯有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以往案例,每年因行人违章违规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在少数。这场悲剧虽属偶然,但与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有关。法官呼吁,行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过马路时走人行道或者过街天桥,切忌因贪图一时方便而酿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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