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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昆高速“7·19”爆燃事故 交警因玩忽职守罪获刑3年
添加时间:2020-08-19    阅读次数:1480

3年前,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交通爆燃事故,案发后,两名交警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批捕。近日,湖南隆回县人民法院公开一审判决书,两名涉事交警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判决书显示,2014年7月19日1时12分,湖南省新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办事处驾驶员张海波(已死亡)驾驶一辆油罐车运送汽油至城步县城,在返回邵阳市途经沪昆高速1312公里450米处时,冲过中央隔离护栏,冲到对向车道,与自东向西行驶的浙A小型客车和粤L大型客车发生剐碰后,横停在对向车道上,车辆前部起火燃烧,粤L大型客车横停在路肩上,两台车占用了自东向西方向的所有车道,造成自东向西方向交通中断。

当天1时17分,高支队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后即指令隆回中队处警。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邵怀大队隆回中队中队长陈刚当天是值班领导,接到指令后,得知是油罐车起火,即启动了《邵怀大队危险化学品车辆突发事故处置预案》(以下简称《事故处置预案》),安排隆回中队民警廖某带一个人去自东向西方向滞留车辆尾端进行动态示警,并安排中队值班员刘某向邵怀大队值班室报告。而刘某向邵怀大队值班员被告人周磊报告了这次事故,是一辆油罐车起火导致道路中断事故。

判决书中,检方称,根据《事故处置预案》的规定,发生运输危某品突发事故后,应当设置分流点对车辆进行分流,且根据《邵怀高速公路应对突发事件交通管制工作预案》(以下简称《邵怀突发事件交通管制预案》)的规定,当时双向交通中断,不适宜继续采取临时管制措施,油罐车起火,有可能发生爆炸,也不能采取借道通行的措施,应当采取收费站分流的措施。

法院查明,在另一名交警提醒陈刚采取分流措施后,陈刚仍继续对双向车道进行临时管制,任由交通堵塞,也未按照《邵怀突发事件交通管制预案》关于夜间应增派警力警车示警的规定增派警力警车对滞留车辆尾端进行动态示警。而周磊接到刘某的报告后,也一直没有按照《邵怀大队危某品预案》和《2014年邵怀大队勤务工作规定》向大队值班领导报告。

直到当日2时57分,自东向西方向滞留车辆已从沪昆高速1312公里处堵塞到1309公里33米处,此时驾驶员刘斌(已死亡)驾驶经改装的湘A轻型厢式货车运装6.52吨乙醇自东向西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时,以每小时85公里的速度与前方排队等候通行的闽B大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瞬间大量泄漏起火燃烧,致使大客车、轻型货车等5辆车被烧毁,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陈刚、周磊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中,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其过失行为是导致”7·19”特别重大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其行为均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均判处有期徒刑3年。(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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