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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火灾5人因违反消防法规被行政拘留
添加时间:2022-07-28    阅读次数:1348

日前,在滕州市发生的一起火灾中,施某、侯某、张某、陈某、孔某5名人员,因存在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相关行为,被市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其中,施某、侯某、孔某3人被行政拘留15日,张某、陈某2人被行政拘留5日。

火情回放:

1月29日16时35分,滕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电话称:辖区一单位脱硫塔着火。接到报警电话后,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市消防大队善国中队出动3辆消防车、18名官兵赶往现场处置。随后,又调派北辛和大同路两个消防中队前往支援。最后,3个消防中队官兵经过协同配合,共同奋战,于当日下午17时29分左右成功将火扑灭。由于处置及时妥当,本起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案件处置:

在将火灾成功扑灭之后,消防大队迅速成立了3个工作组,连夜展开了调查。通过对在施工现场11名人员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和询问(并做笔录),调查组将目标锁定在5名人员身上。最后,经过进一步确认,调查组发现:该单位员工施某、侯某2人存在指使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行为;张某、陈某2名人员存在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行为;孔某存在过失引起火灾行为,以致造成了本起火灾。

为惩治消防违法行为,滕州市公安局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施某、侯某2名人员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张某、陈某2名人员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孔某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日前,以上5名人员已被滕州市拘留所拘留。


警钟长鸣:

一起火灾,5人被行政拘留。这既是深刻的教训,也是生动的教材。滕州消防在此提醒大家:企业在动火作业前,要把现场的可燃物清理干净,配齐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落实专人在现场监护。动火作业后,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复查,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同时企业以及相关负责人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检查消防安全隐患,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消防安全不容忽视,安全生产重于泰山。此次对相关人员的处罚,既体现了我市依法查处各类火灾隐患和坚决打击消防违法行为的决心,也为辖区其他存在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人员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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